梨树县旅店业治安管理分级监管办法 梨树县旅店业治安管理分级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我县旅店业治安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旅店业监管责任,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8月国务院令发布)、四平市旅店业治安管理分级监管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管理,是指治安管理部门以对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分析为基础,结合旅店业经营规模、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按照等级评价指标,划分旅店业治安管理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旅店业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梨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制定旅店业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县旅店业治安管理的分级管理工作。各乡镇派出所负责开展本地旅店业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旅店业治安管理分级管控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旅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旅店业的等级划分,应当结合旅店业经营规模、设施设备、旅店业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因素,确定旅店业等级,并根据对旅店业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旅店业治安管理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 自主管理级 公安机关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每年检查不多于两次;
B级 一般管理级 公安机关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C级 重点监管级 公安机关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D级 强力监管级 公安机关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以上检查频数为日常工作检查,不包含重大安保维稳活动、重大会议节点及省、市、县制定统一活动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旅店业监管等级评价应当考虑旅店业资质、营业面积、床位数量、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兼营性质等情况;带有餐饮、洗浴、歌舞娱乐等兼营的,应适当提高监管等级;根据以上评级条件,我局制定暂行方案如下:
评为A级条件:旅店业40张床位以下(不包含40张床位)、旅店业一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日常工作管理良好;
评为B级条件:旅店业40张床位以上(包含40张床位)、旅店业一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日常工作管理良好;
评为C级条件:旅店业带有餐饮、洗浴、歌舞娱乐等兼营,一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日常工作管理良好;
评为D级条件:旅店业在两年内受到过多次行政处罚、或者一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日常工作管理不良。
治安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旅店业实施动态等级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确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等级评定结果、公安机关检查的方式方法及旅店业应该履行的义务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条 评定新开办旅店业监管等级,可以按照旅店业经营规模、床位数量、兼营内容先行确定,再根据案件查处、投诉举报、日常工作监管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旅店业监管等级评定结果记入工作档案,并根据监管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措施,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当年旅店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安全事故应对、消防演练等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旅店业下一年度监管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监管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至三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旅店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且受到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市级抽检不符合旅店业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演练或者视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公安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监管等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 旅店业经营者遵守旅店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当年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监管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旅店业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监管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两年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经营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表彰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治安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监管等级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监管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本辖区内旅店业分级监管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规模、重点经营者。及时排查旅店经营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中确定重点旅店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监管等级对旅店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旅店经营者评级进行分类、记录、汇总、分析旅店监管等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旅店业监管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辖区内所需警力配备,并合理调整行政检查警力分配。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管等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 旅店业经营者应当根据监管等级结果,改进、提高旅店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旅店业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梨树县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梨树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