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政办发〔2019〕55号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梨树县各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梨树县各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梨树县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3号)及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9〕3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梨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级政府对《梨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水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街道)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要求,组织开展各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具体负责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其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市下达县的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结合《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作为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各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实行年度自查、其中检查、期末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市对县级的评价指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村、社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级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并附佐证资料,考核部门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情况向各乡镇(街道)通报,并纳入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其中检查
第十条 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乡镇(街道)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级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检查年的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需要选取部分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结合乡镇(街道)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其它相关检查考核等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向各乡镇(街道)通报,纳入乡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级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乡镇(街道)级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规划期间自查、检查、抽查和其它相关检查考核等情况,对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街道)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将年度自查、其中检查、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级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9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