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梨政复决字[2021]第020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梨树县xxx,身份证号码为xxx,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肖涤海,梨树县公安局局长。
第三人:田某,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现住梨树县xxx,系梨树县环卫监查大队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为xxx,联系方式为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构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树)行罚决定字[2021]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6月22日20时40分许,在秋林涮羊肉门前,申请人张某等人与田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厮打。后梨树县公安局树文派出所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梨公(树)行罚决定字[2021]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双方系相互厮打,只处罚申请人一人明显不合理,应对田某予以相应的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称:2021年6月22日20时40分许,我和我妻子在经过秋林涮羊肉门前,看到站了几个人,我看了一眼,对方跑过来一个人把我打了,还把我拽回了秋林涮羊肉门前。对面几个人一起打我,后来我就去医院了。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20时40分许,在秋林涮羊肉门前,申请人张某等人与田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厮打,导致田某受伤住院。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树)行罚决定字[2021]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27日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张某的身份证明、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树)行罚决字【2021】163号《政处罚决字书》,证实申请人张某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适格;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罚没款收据、送达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查处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户籍信息,证实: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二)证人证言
1.申请人张某、第三人田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2.证人王某某、刘某、吕某某、张某某、姜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三)视听资料
1.张某、田某被打照片,证实张某、田某在身体受伤的情况;
2.办案音像资料,证实案情及办案经过。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对双方提交证据综合评议,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张某殴打第三人田某的行为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关于申请人张某提出的与第三人田某系相互殴打,应对第三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观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对此观点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树)行罚决字[2021]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