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梨政复决字[2021]第019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梨树县xxx,身份证号码为xxx,联系电话为xxx。
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武,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不服,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构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20322110601487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8月14日11时08分许,在榆树台岗,申请人驾驶小型面包车在行驶至榆树台岗时,前面有一辆拉猪的大车,申请人过路口时,挡着我看不见信号灯,跟着车就直行过去了。
被申请人辩称: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的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4日11时8分,申请人刘某某所有车牌号为吉xxx小型面包车,在梨树县榆树台中心岗由西向东方向,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经查属实。2021年8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20322110601487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刘某某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30日,刘某某向本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20322110601487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实申请人身份适格。
(二)视听资料
2021年8月14日11时8分,于梨树县榆树台中心岗由西向东方向,摄录的车牌号为吉xxx的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合成图,证实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对双方提交证据综合评议,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刘某某所有车牌号为吉xxx小型面包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经查属实,对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关于“被前方拉猪车挡住视线,致使看不见信号灯,就跟车通过了”的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20322110601487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220322110601487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