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

governor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12-24 15:41:00  

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梨政复决字[2021]第016号

  申请人:秦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梨树县xxx,身份证号码为xxx,联系电话为xxx。

  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武,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秦某某对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构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2032211060019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行驶中,因左转弯车道修路,便从车转弯车道直接变道至直行车道,之后直行了。

  被申请人辩称: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的秦某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22时56分,申请人秦某某所有车牌号为吉xxx蓝色小汽车,在梨树县育才岗由北向南方向,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的行为经查属实。2021年8月23日,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203221106001993号)处以秦某某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23日,秦某某向本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秦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人身份适格;

  (二)视听资料

  2021年8月20日22时56分,于梨树县育才岗由北向南方向,摄录的车牌号为吉xxx的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合成图,证实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对双方提交证据综合评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秦某某所有车牌号为吉xxx蓝色小汽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行为经查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九十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十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机动车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秦某某提出的关于因左转弯车道修路的观点,通过违法行为合成图可看出道路上未设立维修标示,且路面无损毁情况,因此对该观点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2032211060019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22032211060019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