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生成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政发〔2016〕22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市场主体生成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促进市场主体生成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帮扶,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一)搭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平台。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把散存在各行业、各部门的各项扶持政策汇集到平台上,形成“政策超市”,为小微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地信息服务。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宽松创业环境
(二)开展创业宣传和创业培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综合劳务交流会等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宣传创业典型和创业扶持政策,收集、推介和展示创业项目。健全就业培训制度,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就业培训模式,围绕区域经济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岗培训。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四平日报社、四平广播电视台。
(三)畅通创业融资渠道。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20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在工商银行四平分行、建设银行四平分行开展商标权质押试点。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工商局、工商银行四平分行、建设银行四平分行。
(四)降低市场主体税收负担。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分析的服务作用。建立市场主体发展状况同步分析评价制度和主导产业、新兴行业市场主体发展态势分析评价制度,提升市场主体数据统计分析的时效性和价值,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数据依据,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导向,引导市场主体优化结构。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工信局。
三、实施分类指导,提升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工作,促进小微企业提质升级。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七)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加强与有项目无资金和有资金无项目的创业意愿者的信息沟通,实施部门与创业意愿者的精准对接、精准扶持;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有创业意愿者及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创业辅导等服务;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八)加快大学生创业园和产业孵化园建设。有序推进创业园和产业孵化园建设,打造创业就业基地、创业项目研发基地、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基地于一体的多功能大学生创业园。重点加快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建设速度,保证入园者在场租、水电、网络、设备使用等方面都能享受到低成本的优惠。
牵头单位:市经合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对聘为农民技术指导员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落实国家、省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宣传,推进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政府购买农机深松、保护性耕作、农作物植保统防统治等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向农民合作社倾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四、大力引导推动,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十一)落实专项引导资金。用好全市工业保增长、促转型专项引导资金,对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发展新兴产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建设、人才引进、上市融资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的市属和中省直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铁东区、铁西区、各开发区。
(十二)促进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被认(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质量奖、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国际注册商标的企业,按照省里奖励政策的50%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给予奖励;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商标储备库,开展商标品牌建设示范县区(乡镇)、企业评选和争创无假冒商标示范商场(店)活动。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十三)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加快电子商务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区域领先的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引进一批带动力强的电子商务及仓储物流、快递龙头企业,推动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建设。鼓励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应用,形成一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农特产品销售渠道,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邮政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五、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十四)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十五)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使用“吉林”“吉林省”作为名称的行政区划;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允许企业使用“实业”“产业”“发展”“控股”等字样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公司制企业使用“旅行社”“医院”“事务所”“研究院”“中心”等字样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涉及国际对外业务的企业使用“国际”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允许企业使用“加盟”“连锁”“加盟连锁”等字样突出其经营模式;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六、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十六)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城区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取消清算报告、报刊公告和清税证明。有序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间压缩75%以上。积极配合去产能,以长期停业、未年报企业作为重点清理“僵尸企业”,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十七)加强诚信建设搞好联合惩戒。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依据《四平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开展联合惩戒,定期发布联合惩戒成果。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优惠扶持措施,对问题企业取消“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直各执法监管部门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