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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人民政府   2014-05-22 13:45:00   来源: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确实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按照《四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探索,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基础工作。二轮土地承包时受测量技术及手段限制,目前,我区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空间不明,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土地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帐、地块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可以强化物权登记管理,明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物权保障;可以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地基础性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权能。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对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区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工作中做到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试点村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登记工作,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

  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转包的不需要变更,转包手续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台账、合同、经营权证等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等对台账、合同和证、簿等进行适当调整,实现“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座落与承包合同、经营证书、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

  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补贴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耕地化等分地,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对于农民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草原、地头地边以及农村公益性土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权属不变。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要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解决,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实测结果要公式,接收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确认,不得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据。

  (五)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要以二轮承包土地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通过清查、确权、登记、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明确承包地空间位置,面积和归属。要确保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工作中要坚决落实省方案规定的“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原则,及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试点范围

  我区的试点村设在孤家子镇大林子村,根据国土资源部门二调数据,现有耕地面积2299公顷。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孤家子镇人民政府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未立卷的要尽快立卷,缺损、残破的要尽快修补,遗失、损毁的要尽快采取措施补救。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林业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以及1985年全国农业区划草原调查成果为参考,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实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村、组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区农业局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相关程序报区农业局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智能化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化共享平台。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图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核实土地承包地块和面积的公示手续等。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纸质)由区农业局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初—2014年4月末)。

  1.成立机构。由区管委会牵头,成立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农业局、林业、水利、信访、发改、司法、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总结验收等项工作。

  2.宣传发动。 分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主要领导做动员讲话,提出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分级组织开展登记试点工作相关人员法律政策、档案管理、清查方法、测量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队为单位组织开展宣传动员,让农民了解登记试点工作的目的、内容和相关政策精神。

  (二)清查实施阶段(2014年5月初—2014年6月10日)。

  3.调查摸底。孤家子镇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林业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以及1985年全国农业区划草原调查成果为参考,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等档案资料为依据,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对人口、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合同签订、证书发放、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于二轮承包资料不完整的村组,要组织二轮承包时的包村(组)干部、村组干部、分地小组成员或知情人会议并整理当时的分地方案和政策,整理后的资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确认后,作为实测确权的基本依据,此项工作要在5月15号之前完成。

  4、梳理问题。孤家子镇要把调查摸底的土地承包关系、地块数量面积、空间位置等相关情况与承包农户沟通,将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建立土地承包问题清册,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节、信访仲裁或诉讼等渠道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5.清查实测。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GPS、GPS-RTK等技术手段,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建立转换关系,调查基本比例尺为1:2000,统一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标准的分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逐户逐地块开展实测,尽可能做到实测结果准确,此项工作要在6月10日前完成。

  (三)补充完善阶段(2014年7月初---2014年12月末)。

  6.补充完善。对农民提出异议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对缺失的有关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7.确认公示。实测获得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数据要由承包户在实测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实测结果要经村、组公示确认后,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清查实测、确认公示过程中,要随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对实测数据整理,建立并完善实测档案。对存在近期难以化解的争议,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

  (四)登记建档阶段(2015年1月初-2015年4月末)。

  8.开展经营权初始登记。根据清查实测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规程(试行)》要求,重新建立土地台账,编制经营权登记簿,开展经营权初始登记。对依法整理复垦开发新增加的农村集体土地要单独备案登记。对农户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清查实测登记、农户签字确认等原始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管理。对于实测前已经形成的土地台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二轮延包合同等要单独立卷存档。

  9.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及时将土地承包原始档案以及清查登记后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安全维护。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5月初-2015年6月末)。

  10.总结上报。孤家子镇要认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试点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工作总结于2015年4月15日前上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敏感性极强的工作,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领会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把这项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确权前期准备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完善具体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免费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

  档案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收集、管理、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林业部门要及时免费提供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以及农民侵占林地情况,配合做好清查实测工作。

  信访部门要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上访应急预案,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保障。

  孤家子镇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组织机构,负责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基本信息表等。负责调解因确权工作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组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承担调查、信息汇总、审核、公式、基础信息录入等具体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界定不清的的参照相关文件、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落实工作经费。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不得批准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不宜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省、区财政共同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

  (四)开展业务培训。相关部门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干部成立工作组和督导组到村、队帮助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镇、村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五)加强检查指导。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作好情况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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