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民政救灾应急预案
梨树县民政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提高救灾应急反应能力,建立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明确救灾责任,落实救灾措施,提高救灾工作科学化水平,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保证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梨树县民政救灾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梨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冰雹灾害、暴雪灾害、龙卷风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突发灾害的民政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民政救灾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人防办、县人民武装部、县预备役坦克团、县供销联社、县广电局、县供电公司、县农电有限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启动预案命令;调动、整合全县救灾力量和资源,共同应对自然灾害。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抗灾救灾协调调度工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灾情,组织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管理、分配救灾款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捐赠款物接收工作;负责收集、上报灾害信息;按照指挥部命令,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第八条 指挥部相关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县本级救灾资金和抢险救灾经费,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和分配国家、省、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县发改局:负责安排灾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县国土局: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体系;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协助民政部门安置、救助受灾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
县农业局:负责开展灾后损失情况调查,指导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做好灾区各种种苗供应和植物疫病防治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安置、救助受灾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
县林业局:负责对林业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指挥部要求为抗洪救灾抢险提供所需树木。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对水旱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协助民政部门安置、救助受灾群众;负责灾后河堤、水毁设施修复。
县畜牧局:负责开展动物疾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牧业生产恢复。
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受灾情况进行调查,为企业恢复生产创造条件;负责对县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重要项目建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运输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学校师生员工;对教育系统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安排好灾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疫情监测;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染、蔓延。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食和食用油、食盐的组织调运。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运输协调工作;组织修复中断的公路、桥涵、桥梁等基础设施,为抢险救灾创造条件。
县科技局:负责地震监测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预测;协助民政部门安置、救助受灾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提供灾情评估和有关气象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
县人民武装部、县预备役坦克团:根据县政府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灾后农业生产资料组织调运。
县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影像资料收集。
县农电有限公司、县供电公司: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搞好通信设施检查维护,为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
第三章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
第九条 灾害预警
地震、水利、气象、国土等灾害管理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情况。
第十条 灾情评估
灾情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毁坏耕地面积、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数、被困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无家可归人数、需临时安置人数、因灾死亡人数、因灾伤病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减产粮食、人畜饮水困难数量、死亡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人数、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数、需救济粮食数量;需恢复重建住房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员、需救济衣被人数等。
第十一条 灾情报告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开展紧急救灾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及民政部门报告初步灾情。报告内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生命财产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灾害分级
一、特大灾害。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7级和7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0亿元以上。特大灾害启动一级响应。
二、重大灾害。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因灾死亡20人以上;6级以上7级以下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重大灾害启动二级响应。
三、较大灾害。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公顷;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因灾死亡10人以上;5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较大灾害启动三级响应。
四、中等灾害。农作物绝收面积3万公顷;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因灾死亡10人以下;3级以上5级以下地震;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中等灾害启动四级响应。
第十三条 预案启动
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的生命和社会财产损失,民政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害情况,发布启动预案命令,组织指挥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紧急救援队伍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政府动员和组织。重大灾害发生时,县人民武装部、县预备役坦克团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县卫生局组织医疗队抢救伤员。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及调运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灾物资。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桥梁、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等所需物资以及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器械等,由水利、交通、电力、卫生、通信等部门筹集和储备。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物资等,由民政、粮食等部门筹集和储备。各部门储备的抢险物资、救灾物资,按照指挥部的命令,由相关部门负责调运,并组织运送到灾区。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筹集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达到国家民政部确定的响应等级,要及时向上级部门争取救灾应急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相关保障
由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织落实运输所需车辆。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为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保障。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受灾群众安置
突发性自然灾害对群众生活造成威胁时,由当地指挥部决定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通告,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调配、发放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转移安置由所在乡镇政府、建制村、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紧急救助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地政府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紧急救助。县人民武装部、县预备役坦克团根据当地政府请求,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集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十条 工程抢险
交通、住建、水利、供电、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水塘、水库等,确保各类生活设施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医治、转送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给
根据灾区抢险救灾需要,采取征用、采购等办法筹集所需物资和设施、设备等。救灾物资运输、保管、登记、发放和使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社会捐赠
根据灾区急需抢险及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由民政部门负责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捐赠款物接收、管理、运输、分配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宣传报道
新闻宣传单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信息。
第二十六条 次生灾害处理
发生次生灾害的灾区,灾害管理部门要采取紧急措施,加强监测、预防和治理,防止灾情扩大,减轻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