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政府工作,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如下规则:
一、县政府职权
(一)执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行政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规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管理县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
(二)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分管一些部门,并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工作,遇重大和全局性工作及时向县长请示,并定期向县长汇报工作。
(三)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应对县长负责。县政府决策重大问题,由县长决定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县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应报告县长。各部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都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县长汇报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县长的意见;县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县长。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独立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提倡部门领导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再请示县政府予以协调,不应随意把矛盾上交县政府领导。
(五)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含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用,要与县政府主管领导沟通,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再进入程序。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用和备案手续。
三、会议制度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草稿),通报全县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武装部长、监察局长、财政局长、审计局长、信访局张、宣传部主管宣传工作的副部长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报告,讨论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分析全县形势、沟通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需要多数成员参加(超过半数),常务会议成员出差应报请县长批准。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议题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筛选,交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期间一般不得临时插入议题。
(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副县长委托也可以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具体问题,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委托人确定。
(五)政府各部门以政府名义召开工作会议,必须事先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需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主管副县长签署意见,提交县长审批。一般性会议由主管副县长审批。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纪要)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委托人签发。
凡政府召开的会议,要按会议指定人员参加,不得代替、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会,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由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四、请示报告制度
(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必须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二)对县政府领导指示或按程序交办的事项,相关乡镇、开发区和部门要在一周内将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因客观原因难以落实的,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无声无息、拖着不办。
(三)乡镇向县里请示报告工作,属政府行为的,应以政府名义作出,不得多头请示、越级请示。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县政府收文属于重大问题,由县长审批,或经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县政府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县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县长;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
(二)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文件,除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可直接报送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外,其它均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批把关后呈送县长或者主管副县长审批。
(三)县政府办公室收到文件,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呈送主管副县长。重要问题,主管副县长审批后,应送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核批。紧急事情可注明紧急程度及批退时间。
县政府发文,一般由主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县长审核后签发;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主任根据县政府领导授权签发有关文件,要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字样。
六、公务活动制度
(一)县政府领导要集中精力谋全局、抓大事。要减少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只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一般性的公务应酬活动不予参加。
(二)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需要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提前将具体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副县长到外地出差、出访等应报请县长同意。出差、出访回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报告县长,必要时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公务出差、出访,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并及时报告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