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12-24 15:51:00
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梨政复决字[2021]第023号
申请人:于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为1988年8月3日,现住吉林省梨树县xxx,身份证号码为xxx,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武,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22032211060578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构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机构提交了《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评议,本机构认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构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于某某的撤销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