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梨政复决字[2021]第017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梨树县xxx,身份证号码为xxx,联系方式为xxx。
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住所地为梨树县梨树镇。
法定代表人:肖涤海,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构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朝)行终决字【2021】1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6月12日早4时许,我与第三人王某某因我将吉xxx车辆停在富邦5期工地处,他将我车强行顶走,导致我车辆损坏。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接警后认为本案没有违法行为,作出梨公(朝)行终决字【2021】1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我认为第三人王某某有违法行为,终止决定所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中,申请人停放在工地车辆被铲车司机刮碰致损坏,无法认定铲车司机故意所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于法有据。申请人车辆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2日早5时许,申请人陈某某停放在富邦小区高层后工地处的车牌号为吉xxx的北京汽车,被工地铲车司机王某某驾驶铲车剐坏。2021年6月28日,梨树县公安局作出梨公(朝)行终决字【2021】1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案件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陈某某向本机构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梨树县公安局梨公(朝)行终决字【2021】1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明申请人身份适格。
2.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北京汽车售后服务环检问诊单,证实案件办理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申请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2.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三)视听资料
车损情况照片,证实车损情况。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对双方提交证据综合评议,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陈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工地现场,侵权人王某某驾驶铲车在现场作业,致使申请人车辆损坏,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终止调查。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朝)行终决字【2021】1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