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梨政复决字[2021]第005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为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联系电话为XXXX。
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武,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构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2032211059331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由于大雪覆盖地面标线,驾驶人看不见地面标线,驾驶人按照地面大雪覆盖后过往车辆压出的路线正常行驶的,后因车辆年检才发现此违章记录。
被申请人辩称: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的周某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7日12时52分,申请人周某某所有车牌号为吉XX蓝色小汽车,在梨树县民主街东岗由南向北方向,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2.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203221105933
1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2021年1月17日12时52分,于梨树县民主街东岗由南向北方向,摄录的车牌号为吉XX的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合成图。
经对双方提交证据综合评议,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周某某所有车牌号为吉XX蓝色小汽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行为经查属实,对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关于雪天无法看清路面标示的观点,通过违法行为合成图可看出道路标示线清晰,对该观点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2032211059331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22032211059331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吉公网安备 220322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