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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09-09 16:36:00  

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梨政复决字[2021]第013号

  申请人:霍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树文委二组,身份证号码为xx,联系方式为xx。

  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住所地为梨树县梨树镇。

  法定代表人:肖涤海,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构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治)行罚决字【2021】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于2021年7月20日去北京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填表提出诉求,后去中央军委政治部信访处咨询转业志愿兵安置有关政策。在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咨询北京警察,并告知我中央军委政治部信访处不在此处,我准备买票返回四平,北京警察让我到他们办公室休息,并给我联系吉林省驻京工作组来了解我的事,后被梨树驻京办接回梨树。在京期间我没有任何违法和违规行为。县公安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为由拘留我七日与事实不符,我不接受,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因退伍安置、待遇等问题多次上访,梨树县军人事务局已对其作出答复,省、市信访部门也做出不予受理的信访意见。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霍某某等七人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信访,多人在京聚集,到北京军人事务部越级上访登记,又意图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中央军委进行上访。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程处罚决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今,申请人霍某某等七人因不满退伍安置问题后向国家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部、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信访。经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答复后,申请人霍某某等七人于2021年7月20日就同一诉求到北京国家军人事务部聚集上访登记,后又意图到北京中央军委上访时被北京警方拦截。经当地警方通知后,梨树县驻京工作人员将申请人霍某某等七人接回后,由梨树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霍某某对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构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梨树县公安局梨公(治)行罚决字【2021】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适格。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案件办理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3.梨树县公安局吕某某的情况说明、梨树县公安局王某的情况说明、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县市已安置但尚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退役士兵审核入库工作的通知》(吉编办发[2016]32号)、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关于李某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关于孙某某、王某某、陶某、李某、王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关于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霍某某、于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关于宋某某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李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董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霍某某、高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宋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书送达回执、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登记表、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国家信访局《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申请人孙某某信访诉求已经梨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答复处理,且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情况下,群体性进京越级上访。

  (二)证人证言

  1.申请人霍某某及同案人董某某、李某、李某某、宋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霍某某等七人到北京军人事务部上访登记并意图到中央军委进行上访。

  2.证人徐某某、鞠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霍某某等七人的行为属于群体到北京越级上访。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对双方提交证据综合评议,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六)项;《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霍某某等七人群体进京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治)行罚决字【2021】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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