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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3-05-29 15:35:00  

梨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梨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梨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九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梨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通过编制《梨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通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紧扣全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巩固近年来处置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活动的经验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属地为主、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坚持依法规范、依法管理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坚持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全县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坚持资源整合、系统联动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利用现有资源,对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等实行统一指挥调度;充分依靠和发挥县武警大队、县消防大队以及县预备役坦克团、民兵组织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主力军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各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乡、镇、街道、开发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乡、镇、街道、开发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社区(村、屯)要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坚持全民动员、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急队伍。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我县的,应由我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六条 全县安全风险分析。

  一、自然灾害:目前我国国土空间上常见的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是地理环境演化过程中的异常事件,却成为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自然因素之一。

  梨树位于吉林省西南部,地处松辽平原腹地,主要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有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事故灾难是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由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并且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梨树县涉及的事故灾难主要有:火灾;公路、铁路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程、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机关、团体、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公共交通等城市生命线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核辐射事件;放射性污染源事件、放射源丢失事件;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或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或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或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第七条 事件等级。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 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需上级支援的紧急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或需上级支援的紧急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几个部门、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四、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乡镇、部门应急处置有困难,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县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第八条 应急预案体系。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分县、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领导机构。成立梨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县委统一领导。

  一、县安委会主任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各位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为县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的主要负责同志。

  二、县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审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四)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四平市委、四平市政府和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

  (五)分析总结全县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第十条 工作机构。县安委会设应急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县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根据县安委会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治建设;

  (二)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县安委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县突发事件上报工作;

  (四)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平台,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安委会的指挥平台。

  第十一条 专项指挥机构。县安委会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等、县极端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县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县领导担任。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县领导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一、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三)具体指挥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六)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突发事件处置分工。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家组。县安委会、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1)为全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第十三条 基层应急机构。乡、镇、街道、开发区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乡、镇、街道政府、开发区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风险防控。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限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五条 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一、各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各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应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三、各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局,并通报县相关部门。

  四、各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局、通报给各相关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县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宣传、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监控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县应急局通报。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预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应急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地突发事件预警管理作。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本县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第十七条 预警发布。蓝色、黄色预警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县应急局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县应急局向安委会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和解除。

  对于可能影响本县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县应急局在报请分管县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四平市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县应急局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县安委会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县应急局和县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预警响应。预警发出后,按以下规定响应:

  一、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二、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应急局、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十九条 预警解除。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生态环境、文旅、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县应急局会同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省、市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县应急局、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立刻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局,并同时通报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 1 小时报送。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局。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县应急局对于接报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在外省、市发生涉及本县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县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专项指挥部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县应急局提出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政府或县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应急局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县安委会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相关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县安委会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委书记、县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相关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当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调度多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经县安委会主任批准,由县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应对工作。同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全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县安委会应报告县政府,协调四平市直有关部门、周边县区、武警大队参与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四平市委、市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安委会应报告县委、县政府,请求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当市委、市政府启动或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经县应急局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县政府名义提请市政府决定;如需全县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一)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十一)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十二)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县安委会或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一)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三)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四)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五)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应急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一、按照相关预案规定,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县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副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二、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局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五、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安委会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六、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属地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七、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外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动员。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全县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志愿服务联合会、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局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县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局在上报县安委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县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三、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县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者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四、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新闻办、县网信办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属地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五、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时,由县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并报县安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第六章 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九条 善后处置。在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经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批准,启动县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者成立县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土地规划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属地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的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市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的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的政府组织基层组织,做好受灾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与抚恤。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 24 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第三十一条 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及属地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三十二条 调查与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二、评估。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可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或属地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县应急局备案。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应急局牵头,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县应急局牵头,负责组织规划,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属地配合,建立全县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及预警、分析、评估模型,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第三十四条 应急队伍保障。县应急局牵头,相关部门、属地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管理局依托县综合性消防救援大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安委会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县参与外县、区行动。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项指挥部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县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 1 支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武警梨树大队、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志愿者队伍。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县和乡镇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县和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县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通信保障。由县通讯管理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县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单位,建立全县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形成覆盖乡、镇、街道、开发区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县应急局、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系。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市政市容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县应急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发展改局、县商务局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并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上级有关部门、其他县、区需要调拨本县应急物资时,由县安委会统一协调。

  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有关部门、其他县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必要时,县安委会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或需请专家会诊、手术的,由先卫生健康局负责;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治安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县公安局负责,必要时武警大队队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人员防护保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第四十二条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一、由县应急局牵头,会同地震、园林、市政市容、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编制梨树县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城市规划体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二、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安委会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县、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第四十三条 气象服务保障。由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第四十四条 法制保障。县司法局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制保障工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县司法局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县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一、宣传教育。县政府新闻办、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协助县应急局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二、培训演练。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县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团县委会同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县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县应急局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县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县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 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名词术语

  一、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总体应急预案:是党委、政府和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三、专项应急预案: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四、部门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五、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六、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县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七、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县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九、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县委、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县属相关部、委、办、局。

  十、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县安委会组成单位,但不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县相关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县的机构等其他单位。

  十一、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十二、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十三、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 1 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十四、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与奖惩。县安委会将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第四十八条 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与制定。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制定,县安委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县应急局具体负责。

  二、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审定。

  三、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本预案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四平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县应急局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 3 年修订 1 次。

  第四十九条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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