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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2023-05-23

(梨)文综罚字〔2023〕001号

  当事人:梨树县吉美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059754923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闫某某

  住所(住址等):梨树县蔡家镇蔡家村二社

  2023年4月27日12时52分,梨树县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丁某、左某、蔡某某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梨树县蔡家镇蔡家村二社梨树县吉美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4日,经梨树县新闻出版局负责人批准,对此案予以立案。

  2023年5月5日,场所负责人闫某某到梨树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经查:梨树县吉美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059754923T,负责人:闫某某,经营范围: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已经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负责人调查询问,该场所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梨)文检(勘)字 [2023]第0427-00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其场所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未建立五项制度情况。

  3、《营业执法》《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场所已经取得证照情况。

  2023年5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规定:

  我局将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并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5月16日,你(单位)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按规定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___/____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或者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