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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  2023-06-19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认为不当、显失公正或违法的,有权向县自然资源局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一)自然资源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中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建筑物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行为;

  (三)建设项目供地行为;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五)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的变更行为;

  (六)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为;

  (七)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八)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

  (九)土地面积勘测定界行为;

  (十)土地、矿产资源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行为;

  (十一)收取土地、矿产资源规费行为;

  (十二)矿区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等。

  第二条  投诉举报人依法投诉举报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提出意见、建议;集体走访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3—5人分别陈述;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妨碍自然资源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受理的自然资源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权限内应按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对依法应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移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在办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其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发现本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在30日以内纠正并予以重新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等造成失误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机关显要位置设置投诉举报箱,在局办公室设投诉举报电话(电话:0434-5247708)。

  梨树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