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
第三条 法规科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接受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进行法制审核:
(一)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三)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因情况疑难复杂,县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县局重大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决定应当送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经补正材料齐全后重新提交法规科进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疑难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按照程序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要求和程序等,按照《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