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局各执法科室、直属分局、综合执法机构,各基层分局(以下称各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凡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县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不予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各执法机构在吉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不能在吉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的要通过梨树县政府官方网站等公开。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各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或变更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局信用监管科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