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发现本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不具备执法资格或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3.档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程序或使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第三条 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案件是否受理。
第四条 对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档案行政执法部门依程序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填写《档案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表》,登记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对象、投诉举报内容等基本情况,并予以保密。
第五条 经过初步核查、立案、调查取证等环节后,一般应在30内作出处理决定;3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指定办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投诉举报行为的受理、呈请批示、转办、催办,并对处理情况予以配合和监督。
第八条 经调查确实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超出管辖权限的,移交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对处理结果作出决定后,出具结案报告,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434-5251786,举报邮箱:lsxda2020@163.com,办公地址:吉林省梨树县向阳街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