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四棵树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复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棵树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四棵树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四棵树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九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我乡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四棵树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部门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 四棵树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被监督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根据监督建议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接到监督建议书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司法局。
第十五条 被监督的部门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监督决定的,四棵树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对于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梨树县四棵树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投诉举报电话:0434-5692103 邮箱:sks569210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