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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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棵树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  2023-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本乡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乡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制定执法人员清单,公开本街道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及时公示本乡职权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本乡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结合本乡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乡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县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本乡主要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主要公示载体公示本乡执法人员、执法信息、执法流程等相关信息。同时采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本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

  (一)准确梳理本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准确梳理本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本乡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本乡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负责将各相关科室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通过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