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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家岭镇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来源:  2023-06-15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度等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本镇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按照以下步骤:

  一 、梳理孟家岭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镇应当按照已编制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认真梳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二 、孟家岭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2.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4.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5.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 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七)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八)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九)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