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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来源:  2023-06-16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霍家店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霍家店街道结合实际制定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霍家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公示的载体以及公示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和救济渠道等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内容。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包括行政许可流程图、行政处罚流程图、行政强制流程图、行政检查流程图等),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做到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做好文字记录,结案后,将行政执法案卷整理归档。

  (二)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时,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之中,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综合行政执法队和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探索依托司法所组建专业性法制审核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制审核队伍可以由公职律师、专业律师、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人员组成。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本系统内统筹调用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

  (四)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完善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

  (五)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