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白山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乡镇 (街道) 应当按照已编制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认 真梳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 罚裁量权行使。
二 、 白山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
(一)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 并符合法定程序;
2. 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 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4.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 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5.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
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
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 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
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 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七)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八)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九)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滥用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