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进一步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
服务对象 | 就业见习单位、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
支持方式 |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生活补贴。就业见习期为3-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64号)、《关于印发<四平市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人社联字〔2019〕12号) |
服务部门 | 市人才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 | 0434-3217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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