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职工职业技能补贴 |
服务对象 | 参保职工 |
支持方式 |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领取职业技能补贴:(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必须是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人员;(4)不欠缴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5)符合条件的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省人社厅根据全省情况指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并对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适当倾斜,补贴标准上浮30%。 |
政策依据 |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67号)、《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3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 |
服务部门 | 梨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政策咨询 | 0434-556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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